居延甲渠候官所出简EPT53:46云:“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泠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尽管简文残缺,从文称“敢言之”看,是上行文书。尉史是候官或塞尉官府中的属吏②,这里当是甲渠候官的属吏,“常”姓“郭”,居延简中常见③,郭常向候报告派遣守士吏泠临等送服役期满的戍卒至太守府,候据此签发“传”类文书。此文书或属于签发传的申请。从甲渠候官至张掖太守府所在的解得县至少360公里④,折成汉里当在一千里左右,途经若干候官与县,绝非一日可及,亦需要“舍传舍”。此简涉及的送罢卒事应是年度性的工作,前文提到丞相史至诸郡送来年戍卒并接罢卒的“传信”(19),居延新简EPT65:37云:“宪等卒当以四月旦交代,故事候长将当罢卒诣官。”此故事或是罢卒离开戍所前至候官处拜别候,遣送罢卒亦应先送到候官所在地。结合三者,遣送罢卒程序大体是自下而上逐级遣送:先由各候长将罢卒送至所属候官处,各候官再将罢卒送到郡集中,再由丞相史或本郡官吏接回①,候官向太守府遣送时则需要给负责护送的属吏签发“传”类文书。或许每年定时各候的属吏就会如此安排。居延肩水金关出土的简37.56云:“元康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长宋建太守府,与从者里王。”这当是申请传。类似的文书还有同出土于金关的218.3、出土于地湾肩水候官府的346.40、出土于A22的163.18等。为郡办事(如28),流程应近于此。
非日常的临时事务(32、33、40、45)盖是郡或都尉根据上级指示,临时差遣下级官吏去完成。例如,33“以诏书送施刑伊循”便是郡府在接到诏书后根据要求派遣属县的一个亭长去完成,在签发“传”之前,郡府一定先下府记类文书将任务安排给浩喜县,县里又委派给亭长,并令亭长至郡府接受任务——西北汉简中常见时称为“记”的文书,含有召官吏“诣府”或“诣官”的内容,可见其仿佛②——同时领取“传”。另一些则是突发事务,如53,“逐捕贼杀人亡施刑士”,事发而随时差遣官吏。汉代郡的职能经历了由弱渐强的变化过程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属吏与属县官吏的前途,因而,原本应由郡承担的工作很多都转嫁给属吏或属县,后者无力拒绝,《盐铁论·疾贪》中贤良对此已提出过批评,但在实践中却渐成惯例。
这类传仅要求沿途传舍为持传者连同随从、马匹提供食宿服务,不需要提供车马等交通工具。其中37与60比较特殊,涉及的事务均为军吏在西域完成屯戍任务后返回长安的北军,有“为驾一封轺传”的内容,同时亦注明“有请诏”,签发机构似为敦煌太守,也许另是一种新的类型。不过,两传均不完整,详情难定,暂附于此类中。
第二类“传”均含有“以令为驾”传车内容的,悉由上下两文书构成。应是先移文郡守,列出人员、具体行程、目的与要求,郡长吏①接到移文后行文签发,同时将移文要点抄录在“传”的上部,而将自己的签发文书置于其下。这类传文书与上面不同之处在于要动用传车,应属于任务比较紧急的一类。而按照“律”的规定,传车只有朝廷的御史大夫通过签发“传信”才能调用,郡守一级本无权调用传车,最晚在宣帝时又在“令”中补充规定郡守、都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拥有此权力,等于扩大了郡守、都尉的权限。不过,内容决定形式,因要动用传车,文书的形式也仿自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采用上下两文书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