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买臣在未央宫前殿接受皇帝的制书任命⑤,获得印绶后走回郡邸,而他将赴会稽上任,需要凭传信,乘传车,附表一中的传信简13、14就是秩次亦为二千石的都尉“之官”的传信,需要承制。朱买臣赴任亦应如此。具体细节是他回到郡邸后一段时间,长安厩吏乘车来郡邸迎接朱买臣。朱买臣是出守会稽郡,需要自长安东出,沿三川东海道至会稽,故御史大夫根据制书将书面命令下达给负责东线传送任务的长安厩,长安厩派遣吏驾车前去迎接,首站要出车马及御者送至下一站,且需要赴官员住
所迎接,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相应地,朱买臣在获得任命后亦应得到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形制应如第一类承制签发的传信,同时告知住所所在。唯如此,他与厩吏才能顺利接洽。所谓“驷马”应是指四马下足的“乘传”,简13、14“之官”的传信持有者乘坐的亦是此种传车。而朱买臣未到,会稽地方就已经预知,并提前准备,表明另有途径提前将其赴任的信息通报会稽。悬泉简Ⅱ0114④:340便是效谷长、丞提前通知遮要与悬泉置,破羌将军率部来,要求准备各种物资,不得玩忽怠慢①,性质与此相类。朱买臣于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自会稽太守转任主爵都尉②,出任会稽太守的时间则应在元朔中(前128年—前123年),因而,这套制度至少在武帝前期就已经成形了。
御史大夫在传信中只简单地注明“以次为驾”,实际操作中则相当复杂而具体,上面仅是就悬泉简与文献所见的初步分析。简言之,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通过文书中的“以次为驾”与“当舍传舍”实际传达了两方面的命令:一是沿途的厩等要依次提供车马换乘,二是沿途的传舍要为持传者及随从提供食宿。具体行程、换乘地点直接取决于路线与传车等级、速度,等级、速度则与事由、紧急程度以及持传者身份有关。
(二)郡级官府签发的传
目前所见郡签发的“传”57件(附表一27—83),多于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显示了郡在传文书运用上的重要性。这类“传”通常由郡守与长史、丞三人联署签发,某位不在,则由其他官员兼行其职而参与签发。兼行太守事的有库令、长史与骑司马,长史则由守部千人、守部候与库令兼行,丞的情况亦近似。有时亦由太守与长史或丞两者之一联署签发,一些派遣官吏去属县的传甚至由郡太守一人签发,详见文末附表二。此外,都尉亦可签发,如53、62与78分别是由敦煌郡中部都尉、行(居延)都尉事的居延城司马与酒泉玉门都尉签发的,看来不止是一般的郡都尉,连同关都尉亦有签发“传”的权限,58中出现的敦煌玉门司马褒亦应是代行关都尉的职权。①农都尉是否也有此权力,尚不清楚。
郡府差发属吏,亦常常派遣下属诸县的官员乃至亭长从事各种“吏繇”,这种现象至少秦末就已出现,刘邦在做泗水亭长时就常常做繇使被派遣至咸阳。①江苏尹湾汉简5号木牍所见西汉末年东海郡中13位官员因“繇”,9位因“输钱都内”而不在岗,就与表4中龙勒县左尉与广至长、司空啬夫外出公务一样,只是出差目的不同。
此类传根据文书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郡级官员直接签发的“传”(27—66),二是郡级官员根据“令”签发的“传”(67—83)。
第一类从形式上看,是一件文书,亦应是一系列文书运作中的一件。例行事务可能先经属吏申请,由太守、都尉签发。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找到类似的文书,这里只能以向县级官员申请“传”的文书来窥见其仿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