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文书是官府文书作业中的一个环节,需要将其置入文书流程中予以研究。首先讨论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
(一)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
张德芳撰文对这类传信做了全面介绍,披露材料较多,并附有图版,便于研究。张德芳探讨了内容相对完整的文书的具体背景,这里则对文书形成过程与文书用语及背后所显示的官府运作流程略做考察。
如张德芳所说,这类传文书时称“传信”。①使者或官员持“传信”外出多属日常的琐事,但要安排此事需要若干机构的配合,并形成相关的若干文书。这里先讨论“传信”的签发。
前文将“传信”分为承制与非承制签发两类,并指出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实际是由两件文书组成,这两件文书当是通过不同途径分别形成的。先考察承制签发的“传信”。上面的文书A是由秩次为六百石以上的中朝官根据皇帝的“制”下达给侍御史,告知外出公务的官吏官职、姓名②、具体事由、目的地及调用传车的类型、有无随从。出现的官员有各种名号的中朝将军(1、15)、使主客(2、3)、诸侯(4、6)、光禄勋(4、6)、光禄大夫(8)、典属国(8)、给事中、侍谒者(7)、御史中丞(14)、代行御史中丞职权的符节令(13)、少傅(15)、使臣(7)等,多数为两官员共同诏侍御史,涉及朝廷的多种二千石官员、御史大夫的属吏与临时负责某事而秩次低于二千石的官员(使臣、使主客),前两类官员应为常态。其中均有“承制诏侍御史曰”一句,且“制”字提行以示尊重,官员均称臣,表明是秉承皇帝的意见来下达指示。据此,这些官员事先定已将遣下属外出公务一事通过文书上奏皇帝,并得到批准(制曰可),上奏官员根据皇帝的认可给侍御史下令,此即诏书中行下之词所常见的“承书从事下当用者”的具体体现。上述过程是否如其他奏请文书一样,需要二千石官员等先将文书上呈丞相御史,由丞相御史奏请皇帝,获得皇帝制可后亦先由御史下发丞相,再由丞相下发有关官员,尚不清楚。
侍御史在接到其他二千石官员等根据皇帝旨意下达的书面命令后,将命令上呈其长官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接到文书后根据其中描述的外出路线及使用传车的类别给有关厩下达书面命令(文书B),准备车马。不过,还有另一种可能:所谓“承制诏侍御史曰”实际就是直接下达给御史大夫的命令,由于御史大夫秩亦为二千石,且位次先于其他二千石官员,其他二千石官员移御史大夫的文书不能直接称名,而采取给其下属下命令的曲折方式来表达,就如同太守给都尉移文但称“敢告部都尉卒人”,而不称都尉具体人名一样。①下达给有关厩的命令应抄录侍御史(或御史大夫)接到的与御史大夫签发的两件文书(文书A、B),同时,御史大夫亦将两件文书(文书A、B)抄录于一尺五寸长的简上,并根据传车的类别加封,作为“传信”授予外出的官吏作为凭证。②不过,悬泉出土的完整传信抄件的长度均是23厘米左右,合汉代一尺。③同时,御史府保存两件文书作为“案”以备核查。一旦传信不慎遗失,御史大夫则根据存案的传信文书再抄录副本下发文书追查,如悬泉所发现的“遗失传信记录”(107—114)。
非承制签发的传信形成过程大体相同,只是缘起无须经过皇帝的批准,相对简单。其流程大体是具体办事官吏需要外出公务,向长官奏记提出请求,长官将请求移文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据事由与路线给有关厩下令备车马,并为外出官吏准备传信。同时,御史大夫亦留文书备案。根据官吏隶属关系推断涉及的长官分别为丞相(19、21)、廷尉(23)、御史大夫(24)、光禄勋(22、26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