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上呈的文书或簿籍,不仅在兼行候事者处会存留副本(如73EJT22:22),另有一份副本亦由兼行者完成,留在候官处存底,名为“副”。A8出土有木楊“候尉上书/副”(EPT59:578)①,居延旧简20.11亦是元康二年六月肩水候官移给昭武狱的文书副本,字迹潦草,由当时兼行候事的东部候长陈长生发出,出土于A33。兼行者同时将正本上呈,与候在署时处理文书的方式相同。如果两人同在一处办公,则前面一份副本可省。A8遗址发现了不少兼行候事上行文书的呈文或簿书标题,甚至是文书全部,就属于此种,只是现在已不易辨清兼行者的办公地点。如下列诸简:
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已卯甲渠士吏强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候长郑赦父望之不幸死,癸巳予赦宁。
寅士吏强兼行候事敢言之:爰书:戍卒颍川郡长社临利里乐
德、同县安平里家横告曰:所为官牧橐他
推种卧草中,不能行。谨案德、横诊橐他,右辟推种毋刀刃木索迹,德、横皆证所言,它如爰书。
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五月庚辰朔甲沟候长隆以私印行候文书事
上述诸简多为两行,字迹或工整或潦草,均出土于候官遗址,且注明是兼行候事者上呈的文书,应属存底的文书或副本。其中个别官吏的工作地点不在候官障城,如候长充、第八隧长敞,A8遗址的F22中出土了多件东汉建武四年塞尉放兼行候事时上呈文书的完整副本,这里仅引一例: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娶毋过
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娶各如令,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
余下尚有同日发出的等,不具引。建武四年五月时的塞尉放的驻地当在候官障城中。上引诸简涉及定期与不定期文书两类。郑赦的请宁书、爱书属不定期文书,而前引诸多“簿籍”大多是定期文书。
露布之外的正本文书发出时基本都要加封检,并在检上施封泥、钤印,兼行候事者则用自己的小官印或私印。这些印平时要随身携带,因此,正本文书即便可由属吏抄写①,发出的正本一定要经过兼行候事者之手钤印。如果兼行候事者驻扎在候官驻地以外,文书亦需由兼行者驻地发出,经由候官障城,再送到目的地。因为目前出土的简除了A35发现的一千多枚之外,基本发掘自候官或其下机构,能证明此点的文书很少。出土于A33的简199.1似是由佐信抄写的上呈文书正本。
这些文书自代行其事者处发出后,便沿邮路送往目的地,中途未经过开封①,因此,由那些不在被代行者驻地办公的官吏所签发的文书,要由代行者抄写两份副本,一份保存在自己的官府,另一份随文书正本送到被代行者的驻地存档。兼行候事时亦应如此。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