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当马克思转向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视角时,三种社会形态又各自表现为“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以“物的联系”歪曲地表现人的社会关系的形式,以及“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53]。马克思认为,在前两种社会形态中,后者当然是要比前者进步的,特别是这种物的联系已经不是“自然发生”的东西,而是人们创造出来的非自然的关系。可是,马克思进一步深刻解析道:“它们尽管由社会产生出来,却表现为自然条件,即不受个人控制的条件。”[54]
最后,马克思还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方面,提出了与三大社会形态相对应的“自然必然性”、“经济必然性”以及“人类自由自主发展”的不同社会运动特征。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受到自然界法则制约的运动状态称之为自然必然牲,而将人受到自己创造出来的经济物化世界的驱使的状况称之为经济必然性,在这两种情况下,人类的社会历史活动都呈现出一种不自主的非主体状态。此外,马克思还从人类主体自身的存在方面区分过“自然存在物”——经济的“生产当事人”——“社会自由人”(大写的人);从社会组织结构方面界定过“自然共同体”——“经济的社会形态”——“自由人联合体”。还是在指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前两个历史时期中,马克思看到了人类主体早期处于自然母体内的自在状态,和仅仅作为人格化资本力量的“非人”状态,以及社会组织表现为“自然形成”的血缘群体和在市场网络中不自觉构成的经济物化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所分析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三大形态中,第一形态由于人的自然生产和对自然界的依赖占主导地位;自然的必然性支配着人和社会的活动(应该说,马克思这里讲的自然决定人的似自然性现象几乎可看作早期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亚自然性)。在第二时期,人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物质生产系统,经济力量是超自然的人的力量。可是,马克思发现,在这样一个人创造出来的世界中,却又出现了准宗教的倒置图景:人虽然不再是自然必然性的奴隶,从经济生活中显示出人相对于自然的独立性,可是,在这里人却又成为人自己创造出来的物的力量(商品经济盲目运动导致的“看不见的手”)的奴隶,这是对人来说表现为异己力量的经济必然性的制约规定。人类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自然界(动物界),自己创造着历史,但这却又是一种只能通过盲目的异向合力的自在活动实现的,特别重要的是,人仍然是弱肉强食的经济动物。历史尚不是人类社会的真正历史(这不含有任何人本主义的意味),因为它好像自然过程那样在人之外运动着,这就是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似自然性特设规定的真实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