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人的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就生产劳动来说,这里面既有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关系,又有人们之间的合作互助关系。就子女后代的生产来说,夫妻的生殖行为既源于夫妻作为男女异性的自然性关系,也赋有夫妻作为社会角色构成的家庭这种社会关系形式。其实,人的任何行为都既具有自然生理的依据,又具有社会历史的形式或属性,因为人及其行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中发生发展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互为中介的。
与自然物的关系不同的是,人的关系不是完全自在的盲目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2]动物与他物及其内部之间,当然也有自然意义上的关系,有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那么,与人的关系相比,马克思却宁可说它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这是什么道理呢?
马克思是要以此强调,第一,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关系是人(能够、应该)意识到的关系。通过人的意识,人的关系或者被形成,或者被支配,或者被改变,或者被加强。基于此,就有第二,人的关系是“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即以自己为主体,以关系的另一方为客体的主客体关系。人是以自身作为目的的,人与他物发生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因为人能够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识和意志的对象,并能够制造和运用工具来延伸自己的自然肢体,增强自己的生命能力,提升自己的生命取向。这样,人与对象的关系都是由于人们自觉地利用各种中介性的手段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方向性和倾斜性的生存性关系:人在这种关系中处于主动的、自主的、自为的地位亦即主体地位,而对象则处于被动的、从属的、为他的地位亦即客体地位。由此,人类便以主体的身份或者说以“我”这第一人称,在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周围世界中成为中心,成为目的。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情况则复杂得多:任何人都希望与他人建立“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这就使得人与人的关系具有了矛盾甚至对抗的性质。显然,谁能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获得主体地位,不取决于他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他所拥有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力量,或者说,取决于他对自然和社会条件的支配能力。
这样,一方面,马克思指出了人不是孤立的封闭的实体,而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性存在物。自然关系、社会关系以及以这两种关系为内容的意识关系,就是人现实生存的三重规定。要认识和把握现实的人的生存,就要从这三重关系入手。离开了这些关系,都势必使人及其生存陷入抽象化的虚无。
另一方面,马克思强调了人的关系是为我而存在的主客体关系,人在这种关系中处于自觉、自主、自为的地位。这就说明,人的关系并不是对人的外在规定,人不是各种关系的被动承受者,更不是它们的玩偶或奴隶。从根本上说,人既要被自己所建立的关系所规范,又利用和支配着这些关系为自身服务,并一定能够改变业已变成桎梏的旧关系,创立有益于发挥自己能力和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新关系。就局部而言,一些个人或阶级之所以成了某种关系的单纯的客体,成了被某种关系所束缚的奴隶,不过是因为这些个人或阶级被同一关系中的另一些个人或阶级支配着、统治着罢了。这样,在具体的时空中展开的人的生存方式就不是自然给定的外在的“形式”,而是人必然面临并可以改变、重构的生存“境遇”了。
任何“关系”实质上都是事物或要素的能动的存在方式亦即作用方式:事物或要素总是在相互之间和自身内部进行着动态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种动态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既是事物或要素表现出来的功能,又是事物或要素自身的结构。事物或要素由于相互之间和自身内部的这种互动的关系,而呈现为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由无数事物构成的世界也因此作为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而存在。人的关系作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动态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也就是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生产活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人与自身之间的自我意识即反思、反省活动在内的生活实践活动。人的生存方式是实践活动,人的各种主客体关系都是在实践中发生并建立起来的,实践本身就是人作用于自己赖以生存的世界的方式,就是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对立起来又统一起来的活动的动力。因而,凭借自己的实践活动,人就必然要成为关系性、过程性存在物,成为主体性日益强化的存在物。马克思说,“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的过程”。在这里,“过程”不仅内含一般的运动、变化、流转、生灭的思想,表明人的存在非凝固、无终结的性质,而且特别表明人的生存即人的自我存在化,人的存在是什么即人的存在怎么样。名词变为动词,静态变为动态,实践的观点把实体观彻底扬弃为人的生存过程论、历史论。这的确是哲学存在论或本体观上的哲学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