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 “自然”表面上是完全外在于人的物质实体,实际上,它是人存在于其中的本然世界并且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但是,也正因为人及其活动的介入,人们在其生存实践活动中遭遇并给予观照的“自然”,无论在客观意义还是主观意义上,都已不是现成地直接呈现在属人的存在物面前的。为人的意识和语言所中介着的自然对象,已体现了与人的某种特定的关系而成为人的某种生存对象、条件、环境,并因而具有了生存论意义。例如,只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自然”才作为无任何神秘性可言的实用物而存在;只有废除了私有制,人的需要和享受消除了自己的利己主义性质,自然界才不再是“**裸的有用性”,才会真正成为人类“必须与之形影不离的身体”,才会敞开其自生自长、多姿多态、自然而然的真实本性。
(4)社会 “社会”似乎与“自然”是正相反对的,其实,社会是自然的“自然性”即自本自根、自为因果的“自性”的自觉化。而这个“自觉化”是通过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的双向互动关系(感性对象性活动)而展开的,所以马克思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社会作为人的现实存在方式,亦决非与个人对立的抽象物,个人诚然是社会存在物,是社会关系的人格形态,但这只是意味着个人不仅属于自己,还属于其赖以生长和得到教化的族群,属于由许多彼此联系和交往的个人构成的生存共同体。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既形成类的普遍性,又获得独立和自由。马克思之所以将“类”改造为“社会”概念,就是因为“类”在德国的哲人们那里是“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亦即人的“抽象的普遍性”。而“社会”则是人的“具体的普遍性”的实现形式,是人获得自我规定而又能够自我解放的生存之域。
(5)历史 “历史”是社会的运动过程,因而也是自然史和人类史相互联结和共生的过程,说到底则是人的生存的自我展开和自我超越的历程。因此,历史并不等于时间的古往今来,而是人的自我相关、自我确证这种开放式循环结构的展开形式。人的自我规定和自我解放作为人类实现自己的社会活动,其历史性表现必定是后代人以前代人的终点为起点并重构这个前提。诚然,历史是无数个人的生死交替。但个人的死并非冷酷无情的“历史”的胜利,没有完全外在于具体个人的所谓“历史”和“历史规律”。这样的“历史”和“历史规律”谈不上公正还是不公正、无情还是有情。历史属于个人,所以个人也是历史性的,“历史性”本身就意味着人生的螺旋式的上升与回归。历史性已经嵌入到每个人的心灵深处,所以,人对个人生死的达观,其实来自于他对人类生生不息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