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马克思认为,上述任务能否完成,却不仅取决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意志,而且取决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实际的能力,一旦人们的实际能力发展到能够自由地从事各种活动并自由地缔结社会关系的程度,个人屈从于分工或人与其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的疏离,就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无可置疑,处于互动之中的个人总是有差异的,无数的个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也不可能达到与每个人毫无矛盾的一致,个人与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的矛盾的发生和解决,将是一个不断向前推移着的历史过程,“这个历史随着人们的生产力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愈益发展而愈益成为人类的历史。由此就必然得出一个结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9]人类的历史就是个人的生命力量、生命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个人的主体性的发展,而个人的这种发展,却必须以个人介入其中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的发展作为形式。
马克思关于“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的论断,既解决了个体与一般的普遍的“人”或“类”的关系问题,又回答了“从人出发再回到人,或者从个人出发能否再回到个人”的问题。
表面地看,个人与人类的关系问题,只是一个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的逻辑关系问题。似乎只要懂得一般和普遍存在于个别和特殊之中,个别和特殊又是一般和普遍的表现,就能解答个人与人类的关系问题了,当然,辩证的逻辑方法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是有帮助的。但是这种帮助又是有限的。因为人具有不同于任何事物的独一无二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既丰富繁多,又流动变化。从生物学上说,人是以个体的生命形式存在的。但如果只是从生物学意义上看待个体的人,这种个体的人与个体的动物就没有什么差异;从社会学上看,人是通过集体、国家、文化而成为社会成员的。但如果仅仅着眼于人是如何被社会化的,个人的个体性和感性生命就可能被抹煞;从本质论的角度看,抽象的人的共性是最真实的实体,个人不过是它的表现样式或感性材料,因而个人是微不足道、可有可无的;从现象学的角度看,感性直观的个人的表现及其感受就是一切,在他之中或在他背后并没有什么本质,因而群体或族类似乎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如果从自我意识的角度理解人,人就成了主观的“我”,利己主义也因而顺理成章;如果从对象意识出发反映人,人就成了客观的“他”,利他主义也因而成为最高的道德。至于或者把人看作意志的主宰或者把人视为欲望的奴隶,或者把人区分为有个性的必然的个人和无个性的偶然的个人等等,更是说明了人的问题的复杂性。而如果不能从总体上解释这些复杂的问题,那么,简单地把“人”或“类”归结为个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显然,马克思首先不是把个人与“类”的关系问题看作概念问题,而是人的在世生存的问题,历史事实问题。他从人的生存实践活动出发,全面地揭示出人的社会关系和历史过程的性质,使“人”这个歧义颇多的概念被具体地历史地理解为在社会关系和历史过程中从事着实践活动并发展着主体性的个体。这样,超历史的一般的“人”、“类”或“唯一的”“我”,就被扬弃了。至于费尔巴哈或施蒂纳等人把一般的“人”、“类”,或“唯一的”“我”,奉为历史的“动力”和“目的”,那只不过是因为“他们总是用后来阶段的普通个人来代替先前阶段的个人并赋予先前的个人后来的意识”[20]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