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是一个由人的各种关系结合而成的有机系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辩证运动过程。而社会的辩证运动则是通过人们的批判的和革命的实践活动来实现和表现的。因为社会的各种矛盾产生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又只能通过实践活动来解决;解决原有的矛盾之后,又会产生新的矛盾。所以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的过程,是社会辩证运动的基本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实践活动的连续前进过程,就构成人类社会的历史。离开了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2]
但是,人的实践活动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不能自由选择某一种社会形式,也不能任意创造社会历史。人们从一开始活动就总是碰到由前一代人所创立的社会形式。这种社会形式就是人们生活和活动于其间的现实的社会环境。当然,人们并不满足于现实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当这种环境妨碍着人们的发展需要甚至妨碍着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时,人们就会通过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活动,力图改变和超越现实的社会环境,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环境。但现实的社会环境又总是作为前提,制约着人们活动的方式和方向,并预先规定着未来社会环境的形式和性质。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活动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社会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13]
这就是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观点,也是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观点。按照这种观点,每一代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存的社会,都是前人实践活动的结果,而现存的社会又为新一代人的实践活动所改变。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现存社会的存在和变化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都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八
实践是人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一种最根本、最现实的形式。它既现实地表现出人的普遍性,又现实地标志着人赖以生活的世界的范围。也可以说,它是人的普遍性和人赖以生活的世界的范围之间的相关性的现实表现与现实标志。人的普遍性的内在根据是人自己的本质力量。但人的本质力量又不是在人自身内部凭空生长起来的,而是在人不断地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过程中,通过实践或在实践基础上通过其他形式(比如观念形式)改造外部世界所创获的成果的自然性积淀和社会性积淀。这种本质力量一经通过不同的方式为人所具有,它就成为人的普遍性的内在根据。而人的普遍性的外部表现则是通过实践或在实践基础上通过其他形式对外部世界进行改造,使之转化为人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生活与活动的一部分。人也就因此而进一步获得和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14]因此,在实践的唯物主义看来,实践是人获得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基础,又对象性地实现、表现和确证着人的本质力量及由它所决定的人的普遍性,因而它也就必然现实地表现出和标志着人的普遍性和与此相适应的人赖以生活的世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