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论证。
逻辑证明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论证的每一个步骤都合乎演绎推理的规则,即遵守正确的推理形式。那么,正确的推理形式能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推理的形式本身正确与否靠什么来检验?这就是一个大问题。为什么我们恰恰把如此这般的推理形式看作“正确”的,而把另一些推理形式看作“不正确”的呢?推理形式的正确性靠什么来证明呢?如果用逻辑来证明,那么在一动手证明的时候就不可能不运用这些推理形式本身,就等于把待证明的东西当成已证明的东西,这就违反了逻辑。当然,在证明某种特定推理形式时可以设法避免运用它自身,而只用别的推理形式,但这时别的推理形式是否正确又还是没有证明。就推理形式的总体看,谁要想从逻辑上去证明推理形式,就无法避免由推理形式自己证明自己,而这也就等于什么也没有证明。可见,推理形式的正确性是不可能由逻辑来证明的,它只能被当作“当然如此”和“无须证明”的规则来采用。这种“当然如此”和“无须证明”,正是因为它已被亿万次的实践证明过了的缘故。例如,为什么我们在推论时都得遵守同一律呢?因为人类亿万次的实践证明了它。原始人在追捕一只野牛的时候,他们将发现这只野牛在整个追捕过程中始终是一只野牛,具有野牛的一切属性;他们只有始终认定它是一只野牛,采取捕野牛的特殊办法追捕它,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假如他们一方面认定那是一只野牛,另一方面又认定那不是一只野牛,而是一块石头或一棵树,试问他们将如何行动,他们的狩猎还要不要进行呢?可见,若不遵守“如果X是A,那么X是A”这样的推理形式,人们就无法行动,无法生活。这种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就是这样经过无数次的实践反映到人的头脑中来、被无数次的实践所证明,而不是被推理形式自己证明的。列宁说得很精辟:“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13]“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式,以便这些式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14]
第二,即使把正确推理形式本身如何形成、如何证明的问题存而不论,仅就它形成以后的作用来说,它能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呢?也不能。正确的推理形式无非是指这样的推理形式:它可以被归结为一个蕴含式,而这个蕴含式又是一个重言式,即永真式。检查一种推理形式是否正确,就是看它的相当的蕴含式是不是永真式。如果把前提和结论的关系归结为A→B的命题形式,而A→B又是永真式,则推理形式是正确的,否则是不正确的。永真式是什么意思呢?它是指这样的命题形式:无论把具有什么具体内容的名词(或命题)代入它的变项,也无论被代入的命题(如果不是名词而是命题的话)是真是假,得到的命题总是真的。例如,“如果P,那么P”(P≡P),“不可能P并且非P”(﹁[P∧﹁P]),“P或者非P”(P∨﹁P)等,就是常见的永真式。一个揭示了前提和结论的关系的蕴含式是永真式,这表明了什么呢?表明了前提和结论的必然关系是不以前提和结论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假为转移的。可见,正确的推理形式的实质和功能正在于、也仅在于撇开了前提和结论的具体内容,不管前提和结论在事实上真不真,而单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方面揭示命题间的必然关系。换句话说,推理形式所涉及的只是思维本身的形式结构问题,而不是前提或结论与客观对象是否符合即是否真理的问题。如果问:正确的推理形式能证明什么?回答只能是:能证明前提和结论在命题形式方面的关系,再没有别的。至于前提和结论是不是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它是不去“管”、也管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