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在经验科学中,定理(或原理)一般说来并不是从公理演绎出来的,而是从经验事实中概括出来的普遍命题。这些经验事实是从实践中得到的(通过观察、实验、调查等),因而普遍命题是否真实也只有由实践来确定。这是显然的。不错,现代的经验科学有许多部门采用的已经不是早期实验科学所采用的纯粹经验的方法,“而是研究人员受到经验数据的启发而建立起一个思想体系;一般来说,这个思想体系在逻辑上是用少数的基本假定,即所谓公理,建立起来的”[10]。例如,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就是从两个被视为公理的命题出发的(光在真空中速度不变,与光源的运动无关;在相对做匀速而无转动的直线运动的诸坐标系中一切物理定律等效)。但是,第一,这些公理之所以能被提出,首先还是由于研究人员“受到经验数据的启发”,并不是离开经验凭空构想出来的。第二,这些公理的真实性要在实践中受到检验。例如,相对论的第一个公理就是在迈克尔逊—莫雷的著名实验中得到证实的。第三,这样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它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命题组成)究竟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真实,逻辑并不能回答,只有实践才能回答。例如,广义相对论是得到了水星近日点的移动、光线在引力场中的偏转、光谱线的红向移动的观测证实的。在得到证实以前,爱因斯坦本人也并不认为他的理论就一定符合实际。他在1916年还写道:“无论如何在未来的几年中将会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如果引力势导致的光谱线红向移动并不存在,那么广义相对论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如果光谱线的位移确实是引力势引起的,那么对于此种位移的研究将会为我们提供关于天体的质量的重要情报。”[11]亚当斯(Adams)通过对天狼星的伴星的观测证实了光谱线红移,这才使广义相对论的真实性得到了一个实践上的验证。爱因斯坦完全理解,“理论有存在的必要的理由乃在于它能把大量的个别观察联系起来,而理论的‘真实性’也正在于此”[12]。至于在化学、生物学、人类学等经验自然科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中的定理和原理的真实性只有实践才能判定,就无须一一说到了。
4.定义
以定义为论据是常见的,定义有语词定义和实质定义的区别。
语词定义是对语言符号的意义的规定,被定义的东西不是客观对象而是语词。它无非是说明我们用某一语词去指称某一对象,以便使人们了解我们的陈述,相当于给一个对象取名字。这种定义是约定的,无所谓真假,至多不过要求下定义的时候遵守日常用语或科学用语的习惯而已。我们把“圆”定义为与平面上一定点等距离的点的轨迹,就等于给具有如此这般特性的几何图形命名为“圆”,这就无所谓与客观对象是否符合,无所谓真假。如果有人不愿遵守这个约定,偏要把“圆”定义为别的什么,那么,只要他交代清楚,也不能说他的定义是假的;至于他在此后的议论中是否首尾一贯,不自相矛盾,那是另一个问题,与定义的真假无关。语词定义既然无所谓真假,当然也就无所谓以什么为标准来检验其真假的问题。
实质定义与此不同,被定义的东西是客观对象。实质定义是对事物的本质或本质属性的断定和陈述,是有真假之分的。与事物的本质或本质属性相符合的断定和陈述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那么,逻辑能否判定一个实质定义与它所反映的对象是否符合呢?不能,道理同前述的公理或定理的真假不能由逻辑判定一样。例如,“国家是全民利益的代表”和“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两个定义哪一个符合国家这个客观事物的本质,从逻辑上是不能判定的,因为两者都符合逻辑;只有阶级社会中的实践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可见,无论哪一类论据的真实性都不能由逻辑证明来确定。逻辑证明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它自身就不能保证,它怎么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二、推理形式不能确定结论的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