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认为,指定教授的材料给参加实际教学工作的教师,并且经常地在密切监视之下,为教师决定将要用于教学中的方法,这或多或少意味着故意对教师的智慧进行约束、对教师的精神进行拘禁。杜威也承认,尽管有些学监和校长常鼓励教师的个性,在决定具体的教学方法方面也很慎重;对教师偶尔违反学科手册的做法也视而不见。但是,他认为这是个人的和非正式的,它依赖于作为个体的管理者的明智和机智,管理者会随时收回自己的让步,或者被其继任者所废置,因为这一继任者已有了与前任不同的教育设想。因此将教师参与教学材料的选择、编排和具体教学方法的选择的自由形成制度,将会为教育的民主提供有效保障。
有人怀疑教师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行使这一民主权利,对此杜威反驳道:“这是一种反对民主的常用论调。民主意味着个体有权参与决定他自己工作的环境和目标,而且,就整体而言,通过不同个体自由地相互协调,教学工作会比为少数人(无论这少数人是明智的还是目的善良的)所计划的、安排的和指导的更好地完成。当我们思考教育时却要违背我们的民主信念,而这一信念在其他各处我们都深信不疑,这又如何可能?越是假定现存的教师群体不适合在决定重要的教育事务上拥有发言权,越是认为他们不适合锻炼理智的主动性和采取建设性工作的责任,教师们就越不适合于尝试更为艰难和微妙的引导灵魂的工作。如果教师们真是如此不适合,那么如何又能够被信任可以贯彻最为明智的专家团体的指令和建议呢?如果教师们不能承担理智的责任,无法为决定他们将要使用的教学方法而负责,那么他们如何能够运用为他人所制定的方法呢?”①
在此杜威提出了教育者的民主权利的论题,他强**学的民主意味着给予每个教师以参与制定教材、教学方法和纪律方法的权利,以及警告教师不能享有民主定然会对学习民主造成消极影响。这种观点在后来经常被强调,特别是在杜威晚年“民主”思想更为激进之时。例如,在讨论教育目的问题之时,杜威便说:
外部强加的教育目的的积弊很深。教师从上级机关接受这些目的,上级机关又顺应社会的潮流接受这些目的。教师把这些目的强加于儿童。第一个结果是使教师的理智不能自由;他只许接受上级所规定的目的。教师难免受官厅督学、教学法指导书和规定的课程等的支配,使他的思想不能和学生的思想以及教材紧密相连。这种对于教师经验的不信任,又反映了对学生的反应缺乏信心。学生通过由外部双重或三重的强迫接受他们的目的,他们经常处于两种目的的冲突之中,无所适从。一种是符合他们当时自己经验的目的;另一种是别人要他们默认的目的。①
在提到教育管理的民主时,杜威讽刺道:“在教师和督学之间也玩起在旧式学校里师生之间曾经有过的一种把戏来了。另一些教师,也许是无意识地,把他们所受到的专横待遇转移到学生身上去。”②当然,随着杜威阅历的进一步丰富、“民主”思想的日益深刻,他又相继增加了教师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教师的职业安全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