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是一个基本的行为准则,惩罚发生时行为跟随的后果导致行为将来出现的可能性减少。跟随于行为之后的后果包括刺激事件的存在(正性惩罚)或刺激事件的转移(负性惩罚),通过这两种形式的惩罚,行为都会减弱。因此,惩罚的方式常常采用这两种形式。
(一)正性惩罚常用方式
正性惩罚是依照问题行为的发生,提供厌恶事件,从而使问题行为在将来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在正性惩罚程序中,主要使用两类厌恶事件,一是进行厌恶活动,二是施加厌恶刺激。
1.进行厌恶活动
厌恶活动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做、做起来不愉快的事。如由于小峰没有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老师让他把一学期以来所有的课后作业重新做一遍;由于涛涛上课时喜欢离开座位,老师就让他放学后在座位上一动不动地坐上一个小时才回家。厌恶活动是基于普里马克法则,即当实施低可能性的行为(厌恶活动)的前提是高可能性的行为(问题行为)发生时,后者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将减小。在行为改变技术中,常运用的厌恶活动包括矫枉过正、体力劳动、身体限制等活动。
(1)矫枉过正。矫枉过正要求当事者在每次问题行为发生的一段时间内进行费力的活动。矫枉过正是福克斯创立的程序,他创立的目的在于减少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攻击和捣乱行为。重复练习与过度补偿是常用的两种矫枉过正形式。重复练习是当事人每次出现问题行为后所采取的正确的相关行为的练习。如在教学中,老师常常让因为粗心写错字的同学把每个错别字改正后抄写10遍或20遍。这种活动必须在随后的一段时间(5~15分钟)内进行或直到重复一定的次数后才能停止。这种方法之所以被称为“矫枉过正”是因为,当事者必须在重复练习中采取正确的行为。由于小强出门时总不爱把保险锁锁上,导致家里被盗,他的父亲就让他练习“关门,锁上保险锁,离开几步”反复20次。小强重复练习的是一种正确行为。过渡补偿是指在每次问题行为之后,当事者必须纠正问题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把环境影响恢复到比问题行为发生前还要好,在过度补偿程序中,当事者对问题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矫枉过正。例如,彬彬在同学们刚刚扫干净的教室里乱扔纸屑,老师让他不仅要扫干净他扔在地上的纸屑,还要打扫教室外的走廊和阶梯。
(2)体力劳动
矫枉过正中的厌恶活动是针对相对问题行为的正确形式进行重复练习或矫正由问题行为造成的混乱(即过度补偿),这两种方式都与问题行为有关。而如果在问题行为出现时,让当事者进行某种形式的体力劳动来减少问题行为在将来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厌恶活动就与问题行为无关。运用体力劳动来实施惩罚,必须是当事者有能力完成又不会造成伤害的体力活动。比如,丽丽在家总是爱乱发脾气,每次她出现这种行为后,父亲就让她把家里彻底清扫一遍;此后,丽丽发脾气的行为得到减少,因为彻底清扫家里是丽丽最厌烦做的事。
(3)身体限制。身体限制是依照问题行为发生与否去控制当事人参与行为的部分身体,使之停止行动。因为人的行为受到限制也是一种痛苦的体验,令人反感。例如,一个4岁的孩子爱把玩具放进嘴里,母亲在发现这种行为后会立刻把玩具从嘴里拿出来,并且抓住他的双手持续半分钟再放开,并且告知他不能把玩具放进嘴里。
由于厌恶活动通常是当事人不愿意从事的活动,在实施时,往往需要改变人用身体引导当事人完成厌恶活动。因此,对当事人实施厌恶活动时,首先应考虑道德问题,并考虑改变人是否有足够的体力提供身体引导;其次应在实施前就能对当事人在开始时会抵制身体引导有所预料,并且要能预计当事人身体抵抗时是否能执行程序;最后,还应评估改变人在执行程序时是否会对当事人或改变者自身造成危害。
2.施加厌恶刺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