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传统的翻译标准和原则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的话可能就是“忠实”二字了。中国自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提出“信达雅”以来,即使在当代翻译理论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信奉“信达雅”三字经的译者还是有很多,尽管严复自己的译作仅是“达旨”而已。在西方翻译理论中,“等值”论长期以来一统天下,虽然不少译作中不乏并不“等值”的翻译。如何解决这一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呢?赖斯在其专著《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局限性》中试图将翻译的文本类型和翻译的方法联系起来,认为理想的翻译应该是“目标语语篇和源语语篇在思想内容、语言形式以及交际功能等方面实现对等”。但是她同时也发现现实的翻译活动中存在着一些违背对等论的例外情况。例如,当译文所要实现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时,译文的功能要优先于对等,或者当译文的读者不同于原文预定的读者对象时,对译文读者的考虑要优先于对等[30]。曼特瑞指出,译文与原文的功能对等仅是翻译中的特例,而不是翻译的常规。弗米尔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在翻译活动中,翻译的忠实原则应该让位于翻译的目的准则。“翻译文本并不总是原文本的‘忠实’模仿。对原文的‘忠实’翻译只是一个可能的、合法的目的或委托人的委托。”[31]可见,在翻译目的论中,翻译的目的法则已经取代了忠实这个高高在上的传统翻译标准。至于具体的翻译活动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弗米尔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2]。可以说,无论是“信达雅”还是“等值”都不足以作为指导一切翻译的标准。翻译没有固定的标准。翻译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翻译的目的、翻译的文本类型而定。
4.翻译要求
翻译要求是目的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包括以下内容:谁需要这一翻译?翻译的目的是什么?译文的读者对象是谁?在职业翻译活动中,很少有翻译行为是自发的,通常都是由翻译发起人委托译者进行翻译的。发起人出于某种目的需要某种文本,在委托翻译任务时,一般都会发出明确的翻译要求,比如向译者介绍翻译的目的、翻译的读者对象,翻译使用的时间、地点、场景、使用方式以及译文的预期功能等。即使翻译发起人不告诉译者他们的翻译要求,译者也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翻译经验推测出翻译的目的,并采取相应的翻译策略以达到翻译的目的[33]。翻译要求帮助译者从直译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根据具体的翻译目的来制定合适的翻译策略。
[1] 威利:《翻译小议》,刘英敏译,《翻译通讯》1983年第8期,第37页。
[2] 李夔学:《翻译、文学与文化评论》,上海,文汇出版社,2006,第106页。
[3] 梁实秋:《论鲁迅先生的“硬译”》,黎照(编),《鲁迅梁实秋论战实录》,北京,华龄出版社,1997,第192页。
[4] Colina,Sonia:TranslationTeachingfromResearchtotheClassroom,Toronto,McGrawHill,2003:26.
[5] Gile,Daniel:“BasicTheoreticalComponentsinInterpreterandTranslatorTraining”,InCayDollerupandAnneLoddegaard(eds.),TeachingTranslationandInterpreting:Training,TalentandExperience, Amsterdam,JohnBenjamins,1992:187.
[6] 穆雷:《建设完整的翻译教学体系》,胡庚申(编),《翻译与跨文化交流:整合与创新》,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第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