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终止
公司有前2中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2中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三)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程序是指证券交易市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具体步骤。不同的证券场所交易程序并不完全相同,我国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主要程序如下:
1.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证券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买卖前到规定的机构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这是从事证券交易的前提。
2.交易委托
由于投资者不能进入交易所直接交易,所有的买卖都是通过证券公司来完成的。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委托前,必须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投资者决定买卖证券时,通过委托单、电话等形式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指令,交易委托指令应当详细说明买卖方向、证券名称、买卖数量、证券代码及买卖价格等内容。委托方式目前已从早期单一的柜台委托发展为电话委托、磁卡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等。在投资者委托未成交之前,如果反悔可以进行撤单处理,撤单程序与买卖委托的过程基本相同。
3.竞价与成交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投资者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公司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由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撮合成交。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是指为确定开盘价采取的集中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在集合竞价形成开盘价后,证券交易所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
4.证券结算
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以后,将买卖同一证券的数量和金额相互抵销,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证券款的差额的一种程序。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而引起的过户与交易同步进行,结算的完成即实现了过户,无须投资者另外办理过户手续。
(四)信息公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