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规则
1.其他股东的同意及行使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单一性。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只有一个。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该特征体现了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2)责任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责任。
(3)组织机构简化。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4)转投资的限定性。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基于一人公司的特点,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对一人公司的以下限制条件:
(1)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责任限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股东的唯一性。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它只有一个股东,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