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经济法的概念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调整的现状,经济法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其基本内容是有关经济的权利和义务;经济立法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指导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为了使社会整体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到调节器的作用,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手段。这种干预是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进行的干预,是适度的干预,干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3.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首先表现在其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它几乎涵盖了涉及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如工业、农业、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科技等方面;其次表现为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
4.政策性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与参与,其重要意义在于应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地发展。因此,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受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其执法或司法力度也往往会受到经济政策的影响。
5.强制性
经济法规范的内容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以此来限制或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发生、存在;强制性还体现为对违法经济行为的强制性制裁和惩罚。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协调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主体关系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市场主体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问题,旨在维护社会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市场主体是经济领域的基本要素,所以必须以法律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地位平等和规则的统一,这意味着同一类经济活动适用同一法律规则,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关系的调控,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营造平等的市场环境,从而奠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二)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竞争中出现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会阻碍市场功能的实现,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是无法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为了防止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加强市场管理。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是市场正常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三)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条件下,市场调节是自发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市场调节对于经济总量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兼顾、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等是无法解决或者是解决不好的。将宏观调控纳入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可以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四)社会保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