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职能主要是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但也不排除基于对经济关系调控的需要,国家机关以法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情形。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等。
(2)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这类组织包括两种:一是具备法人条件,享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为实现营利目的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组织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与国家机关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3)其他社会组织。这是指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专业活动的组织,它们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职能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从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当公民依法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时,一般以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身份出现。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公民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则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在外汇兑换、税收征纳等活动中,公民也会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拓展
自然人(公民)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人类的每一分子都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包括国内公民与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有以下四个特征:(1)它是一种社会组织;(2)拥有独立的财产;(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
经济权利是一种法律资格,其意义在于,凭借这种法律资格,可以调节或参加一定的经济活动,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凭借这种法律资格,可以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经济要求;凭借这种主体资格,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裁决,并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经济法主体具体的经济权利种类繁多,较为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任何人均不得侵犯。
(2)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国家性质的权利,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力性质。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主体必须服从。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
(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等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对相关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法人财产权、债权、担保权、知识产权等也是经济法主体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
2.经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