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要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清楚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构成要约,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也可视为要约。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的特点表现为:(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内容无须必然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3)要约邀请无须表明要约人愿意结合接受约束的意思;(4)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要约,以受要约人了解时为准。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以受要约人接到信件时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因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约束力。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即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一方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构成要件是: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做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