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和专利权的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具有独占制造其专利产品和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造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其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3)许诺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明确的表示愿意销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4)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5)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禁止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6)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7)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依法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8)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9)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2)实施并且充分实施其专利。
(3)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妨碍技术进步、不得构成非法垄断。
(三)专利权的限制
1.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政措施。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强制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