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限定专购行为
限定专购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这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主要是约束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包括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和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出售畅销商品的同时搭售滞销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者索取贿赂或回扣等。
4.恶意招标投标行为
恶意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为排挤对手,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5.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标相混淆,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6.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通过秘密地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不是所有的佣金、回扣、折扣、介绍费都是商业贿赂,经营者购销商品时,以账外暗中给付的方式支付回扣就是商业贿赂,折扣和佣金不如实入账也是商业贿赂。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