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合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合资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资各方商定,也可采用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以外币记账的合资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外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提取了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后的利润余额即为可分配利润,应按照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在亏损的情况下,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期限
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应当约定合资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可以约定合资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资期限。约定合资期限的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的,应距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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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举办合资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资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限: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资期限的。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资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而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资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资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资期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合资企业合资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资期限,合资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资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资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在合资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资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资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