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即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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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除货币外的出资作价,由合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评定。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国合资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中国合资者不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合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资企业合同应当明确出资期限:(1)合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合资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合资各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资应当赔偿合资他方的损失。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我国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合资主体较少,合资企业一般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合资各方委派和撤换。中外合资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二)经理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合资各方分别担任,由董事会聘用。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理管理工作。
(三)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