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资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资企业,中外合资者以参股方式出资,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中外合资者认缴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3)中外合资者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其进行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该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知识拓展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包括多层次法律法规的体系,其中不仅包括《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条例)和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与之配套。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1)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资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2.审批
审批机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
3.登记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资各方的出资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资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合资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