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如下后果:(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临时机构。其成员应当为全体债权人,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愿。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获得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但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的利益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对于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破产法》另有规定。
四、和解和重整
(一)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延期清偿债务、进行整顿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协议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通过与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