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但提出破产申请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就开始了,破产程序的开始以人民法院受理为准。
(一)破产申请主体
破产申请主体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备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四类主体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
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
2.债权人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这一个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
3.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既是其权利,更是其义务。
(二)法院受理
1.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指定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受理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