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关于什么是“立法后评估”,有学者认为,立法后评估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就,并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而得到科学客观的反馈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参见李克杰:《立法后还要做些什么》,载《工人日报》,2005-08-12。周旺生教授将这种活动称为“立法评价”,他认为,“立法评价是指法律实施一定时间后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实施效果的评论估价和在此基础上对整个立法质量、价值的评论估价。”参见周旺生、张建华主编:《立法技术手册》,499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7]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前和立法后的争论,即是典型的例子。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刚一颁布,社会舆论就提出了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企业界、学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的质疑与反对意见。企业家张茵在2008年两会期间,首先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并取消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参见佚名:《女首富张茵:委员不能顺风走》,载《新京报》,2008-03-09。北大经济学教授周其仁认为,“劳动合同法某种意义上把铁饭碗、终身雇用写入了法律……让在岗的人终身有雇,即使不好好工作,企业也拿他没办法,这不是计划体制的复归吗?”参见周其仁:《重要的是让企业竞争大过劳务竞争》,载《中国企业家》,2008(2)。
[8] RegulatoryImpactAssessment或又称为ReulatoryImpactAnaylsis,在中文世界中的译名并不统一。既有译为规制影响评价的(肖兴杰),又有译为监管影响评估的(席涛),还有译为管制影响评估(施俊吉)的。参见肖兴杰等:《英国规制影响评价体制与启示》,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4);席涛:《欧盟监管影响评估框架的评析》,载《国际经济评论》,2006(3);施俊吉:《管制影响评估之理论与实务》,297页,台北,《地方法制研讨会选辑》,2003。译名的不准确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为了与本文的研究相衔接,特采用“立法影响评估”的译名,以为说明。
[9] OECD,RegulatoryImpactAnalysis:AToolforPolicyCoherence,载http:///document/47/0,3746,en_2649_37421_43705007_1_1_1_37421,,访问日期:2011-05-20。
[10] 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载《政法论坛》,2012(5)。
[11] 目前公开的资料显示,我国仅有两地的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前评估工作。2011年5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前评估试点,把《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两件立法项目委托给青岛理工大学和青岛市社科院。参见《青岛市启动立法前评估试点》,载《中国人大》,2011(1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4月启动立法前评估,将《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两件立法项目委托给山东社科院和山东大学法学院,由两单位对两件法规进行评估。参见李占江:《立法前评估,能否限制部门利益》,载《大众日报》,2012-04-28。另外,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从2008年开始法规立项论证工作,相比于过去,立项论证最大的变化在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进行论证,向主任会议提交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来审定该项目是否可以起草。参见刘晓鹏:《立法多一道“门槛”北京人大试行法规立项论证》,载《人民日报》,2008-08-06。
[12] 徐平:《国外立法评估的启示》,载《人民政坛》,2011(11)。
[13] OECD,RegulatoryImpactAnalysisInventory:NotebytheSecretariat,OECDPublishing,p.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