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效能评估分析的最终产物是一个比例,至少表面上避免了立法效果货币化存在的难题。然而,在是否使用成本效能分析作为方案选择的原则的问题上,尚未有统一的共识。在不少国家,均指出效能分析与效益分析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澳大利亚官方明确指出,“成本效能分析并不构成拒绝或接受特定方案的绝对标准,而且不应用来协助政府分配资源的政策决定。”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成本效能分析法能够产生比较重要的分析结论,因而可以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在美国,成本效益分析和成本效能分析被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立法的提前评估符合世界立法程序的一般规律,从世界范围看,立法前评估机制已经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广泛接受。从当前的实践来看,该机制为改进和完善官方决策提供了一个理性、科学的基础和样板,也为我们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了减少法律、法规的试错成本,防范法规执行部门的利益干预和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确保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立法前评估机制应当引起各地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Pre-legislativeAssessment:aChoicetoImprovetheQualityofLocalLegislation
TangYingyingChengXinyan
Abstract:WiththeSocialistLawSyste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beingofficiallyannouncedestablished,-legislativeassessmentprovidesaproperapproachtocheck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thelegislation,topredictthepotentialsocialimpactandthecost-benefitanalysis,whichwouldsystematicallyimprovethelawqualityfromtheforesighted,scientificandpracticableperspectives,,-accumulatedexperienceforreferencetofurtherthequalityoflocallegislation.
Keywords:Pre-legislativeAssessment,LocalLegislation,LegislationQuality
[1]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硕士。
[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北京人大》编辑部主任,法学硕士。
[3] 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1(2)。
[4] “体系前研究”和“体系后研究”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甦教授提出的一对范畴,参见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1(5)。
[5] “立法后评估”在我国现行的地方立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称呼,有的叫“立法评估”、“立法评价”、有的称为“法律跟踪问效评估”、“立法跟踪评估”、“立法回头看”等。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次召开立法后评估工作研讨会,各级立法机关和学界对立法后评估工作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因此本文采用“立法后评估”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