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向依赖作为重要经济关系的功能属性,也适用于当事方认为其关系是独立的,或者不明确承认其关系属性的场合。比如,一些零售商在法律上被视作“独立商人”,以独立合同方身份为生产商提供服务。有时,生产商采用不同标签,将这种关系称作“特许”或“特许经销”。显然,不同法律标签隐含着不同经济关系。销售商如果专门销售一家生产商的商品,并按照生产商各种指令行动,它就不是一个功能独立的实体,而是依赖于生产商存在的。
(2)独立关系。在考察假定合法的案例时,会发现当事方在经济上是独立实体,可凭借自主活动与其他人建立关系,构建自身经济活动。比如,一家五金店店主有权确定是否以及从何处购买灯泡,也可自主确定销售价格和营业时间;它与灯泡生产商之间是一种功能独立的关系。
对于有争议的附属限制而言,必须存在独立主体的交易或事业,比如,开展合作项目,向独立的床垫制造商提供全国知名品牌的床垫,或者向水果零售店提供地方特色水果。它们既不整合业务,也不创造相互依赖的情形。但是,由于是共同事业或交易,多半存在某些内部限制,如加入者资格、产品标准等。另外,当一群竞争实体合并成单一实体时,更具挑战的情形便出现了。整合改变了彼此的关系:如果共同被中心枢纽控制,它们就是依赖关系;如果彼此对合作关系具有控制力,它们就是相互依赖关系。这也是职业体育联盟和普通合并的区别。它表明,依赖、独立和相互依赖关系的区别有时候十分含糊,当然,加入者可以选择其想要的类型。[9]
(3)相互依赖关系。没有经济或法律的逻辑与经验显示,特定的经济关系必须是依赖的或者独立的。有些具有混合特征,即当事方既存在依赖关系,从事某种集体行动,又保留相当的独立性。合资企业就是一个例证,它施加一些对未来或外在活动的限制因素,诸如对新成员的限制。不过,每类合资企业都是独特的,缺乏传统定义来界定限制的范畴。因此,相互依赖关系因此需要通过个案确定参与者关系以及控制的范围和程度。这也导致案例变得非常不确定构成反垄断分析的重要类型。
(4)区别各种类型。笔者认为,经济关系从完全独立过渡到相互依赖再到完全依赖,这是一个连续过程。各类的边界是模糊的。当关注的范围缩小时,模糊性会降低,更有利于人们判断经济关系。
模糊性解释了特许面临的难题。在某种程度上,特许是本着自主、独立的交易理念设计的。但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存在高度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很多案例中,被许可方总是依赖许可方。不过,在其他一些场合,许可方如同供货商一样,对交易不实施控制。
这种情形与关系合同的关系也值得考虑。关系合同描述了当事方长期维持的一种关系,经常隐含着高水平限制,表明单向依赖或相互依赖关系。当然,经济关系外部目标与合同形式之间不需要一一对应。一个功能独立的零售商可以拥有一个主要供应商,以维持稳定的关系,这符合关系合同模式。但是,这并未改变零售商自主经营自身业务的事实。与之相比,将零售商塑造成商品代理人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它因特定目标而存续,既是功能依赖的产物,也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关系。
(二)功能分析在限制交易之实体法上的运用
有三种模式将功能分析运用于交易限制。最古老和最少运用的是大法官Peckham在Trans-Missouri案和JointTraffic案中建议的模式。第二种是大法官WilliamHowardTaft在AddystonPipe案中提议的模式,在过去25年该模式复兴并成为中心模式。第三种模式是假定模式,它将更多功能性特征运用于案例,以确定哪种模式更有价值。
1.潘珂姆(Peckham)的直接-间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