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分直接-附加限制的现实法律意义。没有一致的司法标准来具体衡量直接限制的合理性。衡量直接限制需要考虑供给、需求、长期经济和社会目标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特定时点的限制的可行性。在实践中,处理直接限制的唯一途径是实施综合经济规划,将这些限制纳入经济规制的总体框架(ageneralschemeofeconomicregulation)。为实现社会目标或者竞争中的社会利益,[8]这些竞争限制就是必要的,而且只能由政府监管部门发布并修改。
相较之,附加限制可以根据内在持续的标准进行判断,不涉及确定公平价格或利润等难题,案情相似结论也相似。分析附加限制可以按照四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交易或事业及其合法性,进而确定限制的正当性;二是描述交易或事业及其内在需要,以确定限制的必要性;三是确定限制是否具有附加的合理性;四是合理性测试,即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替代措施。如果无法假定替代方案,说明附加限制是合理的,它是获得基本目标的最小成本;如果存在替代方案,说明当前限制成本过高,存在不必要的经济权力影响。附加限制适于对特定案例的分析。决策者可以考虑某些限制的预期社会成本以及预测社会收益,进而确定哪些案件无需进入诉讼程序。这一假定是建立有效的可预测法律模型的唯一通道,它如同过滤器一样,将司法重点集中在有限的、争议大的案例上。
这些假定规则本质上是法律判断,涵盖各种条件和例外,并确保公共政策的根本目的得以实现。同时,它们也是合理规则的补充,坚持谢尔曼法(ShermanAct)不仅仅是普通法的法典化,它还赋权联邦法院创制竞争的一般性规则。特别是,普通法不能完全认可对所有附加限制进行充分司法审查所带来的负担。对此,联邦法院通过创设假定规则,界定争议性附加限制类型,有利于反垄断案例的分类。
2.区别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
附加限制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每一份销售合同、合伙或者商业协议,都包含有共同抵制、固定价格、划分客户或地域等因素,并且是协议的基本特征。还有一些限制是常态的习惯性做法,比如合伙协议限制合伙方在合伙期间的外部性活动,法律对此予以认可。此外,一些限制控制着协议的外部事项,没有纳入习俗范畴,比如前述理发转让或家具订购业务,由于这两个案例中的交易具有特殊性,使得对当事方未来行动进行限制成为必要。大多数涉及附加限制的反垄断案例都聚焦于外部限制。
3.单向依赖关系、独立关系和相互依赖关系
审查交易或事业当事方的经济关系,可以为限制分类提供第二套系统,并且提供预测和解释案例结果的方法。
(1)单向依赖关系。如果附属限制的法律功能显示,一方对另一方行动拥有明显的控制权,则二者之间存在单向依赖关系。
单向依赖关系的典型是代理商与委托方、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员本无内在授权从事特别活动,雇主需经官僚式的程序来确定其工作。同样,代理商只有获得委托方的指示形成代理关系并明确其权利范围和活动场合,才具备代理资格。这些外在指令本身是限制性的,目的在于限制受控方的行动自由,它们构成雇员或代理商行动的必要法律框架。所以,缺少限制就无法构成代理或雇用关系。这种分析也适用于独立合同方,如侵权法所示,代理商与合同方的区别是短暂的,合同方只是更为独立的代理商。不过,无论其多么独立,代理方总是保持着对委托方的依赖关系。这样,相关合同既是构建性的也是限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