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交易的功能主义分析的概念
对限制交易进行反垄断分析时,有三组概念至关重要:一是与当事方生产活动相关联的限制的特定功能,即限制是直接的还是附加的;二是有争议的附加限制与相关交易或活动(venture)的关系,即限制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三是交易或者生产活动各当事方的关系,即关系的独立、单向依赖或相互依赖性。
1.限制的选择性功能:直接限制和附加限制的区别
限制的功能是最流行的概念。区分直接限制(有时也称“卡特尔式”)与附加限制,有助于理解“本身规则”和“合理规则”的适用,这是多年来反垄断分析的重要范式的核心,即如果限制是直接的,只需依照本身规则(perserules)断定其是本身合法还是本身违法;如果限制是附加的,需要通过特定场合判断行为是否合理。这两类限制的分析源自RobertBork和WilliamHowardTaft的作品。[5]
(1)何谓附加限制(AncillaryRestraint)。附加限制是为促进或者限定当事方之间合法的生产**易或者事业而实施的限制。其中,合法交易或事业是基础的,限制是“附加的”。作为交易或事业的关键要素,限制是产生或保护合法交易价值的补充。[6]如果实施交易需要限制(如限定价格),或者要求对当事各方的经济自由进行控制(如限制当事方投机),那么对交易而言,这种限制就是附加的。
有两种典型情况可以说明,基础交易对区分附加限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种情况是,在商业转让中,确保消费者商誉(consumergoodwill)是关键。比如,一位理发师转让其业务,买方关心的是老客户保留问题。为此,双方需要就业务转让达成“附加”协议,禁止卖方一定期限内在当地继续从事理发业。如果理发师之间仅仅规定各方不要进入对方地界,而缺乏基本的可附加交易,这类限制就是直接限制而非间接限制。
第二种情况涉及合资或者合伙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假设一群家具零售商打算拥有特别设计和品牌的产品并对其进行销售,他们可联合起来与制造商签订合同,生产该产品。订立合同时,零售商需要考虑生产商可能会向潜在竞争者制造销售类似家具的风险,因此他们需要限制生产商从事此类行动。生产商如果不同意该限制,零售商们研发设计的产品就可能被其他竞争者低价销售,由此导致的高额成本将会破坏该项目的可行性。[7]但是,如果零售商仅从生产商进货,告知生产商不能向其他零售商销售产品,而缺乏类似的基本业务来解释或界定这些限制的合法范围,这种限制将是直接限制。
(2)何谓直接限制(nakedrestraint)。直接限制是限制或影响当事方经济自由的行动。与附加限制相比,直接限制的当事方没有任何基础交易或共同生产活动,唯一目的就是对价格或其他竞争要素达成共识。直接限制不限于价格协议,经济组织可以随时达成限制各方经济自由的各种协议,比如划分市场区域或消费者群体、确定产品类别、控制产品相关信息等。
最难区别的类型是分销限制(restraintondistribution)。此类限制与商品采购和转售有关。乍一看,似乎所有限制都是附加的,仔细推敲会发现,它们不满足附加限制的条件,即除了单纯商品销售外,当事方之间缺乏直接限制的功能基础——共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