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国际法优先、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优位原则并不意味着要否认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从我国国情出发,法律除了具有普适性价值观,还是一套具有地域性知识的体系。我们反对的是片面地夸大所谓的国情、片面地强调国际标准与国情的不适应性,而否定对国内不合理的制度内容的变革。另外,确立司法国际标准优位原则,也并不意味着要完全照搬国际标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国际标准在国内法上作出易为国民理解接受的、合适的表述或者改良性的规定,应该说是对国际标准的尊重和遵守,也更容易在我国生长和发挥实际效用,更具有生命力。2012年再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从而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特色。这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刑事诉讼制度创新和落实,同时也丰富着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为其他国家刑事司法变革提供有益经验。
ConventionsonHumanRightsandtheRevisionofCriminalProcedureLawofChina
MengJun
Abstract:WhenwerevisedCriminalProcedureLawofChina,,therevisionperfectsthelitigant'srightsandprotectingsystem,.
Keywords:ConventionsonHumanRights,TheRevisionofCriminalProcedureLawofChina,RightsProtection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 《胡锦涛在法讲演时表示中国正积极研究人权B公约》,载《东方早报》,2004-01-29。
[3] 樊崇义:《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性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2)。
[4] 杨宇冠:《〈刑事诉讼法〉修改凸显人权保障——论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条款》,载《法学杂志》,2012(5)。
[5] 陈卫东、陈飞:《沉默权与坦白从宽》,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6]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2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