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是世界各国在人权保护领域共同追求的理想价值和通力协作的丰硕成果,也是衡量各国法律文明、民主、进步与否的国际标准。信守国际公约,将国际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是中国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发展现代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追求的目标。目前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显著背景就是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正在准备加入《公民权利公约》。众所周知,“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若一国缔结或参加了某一国际条约,就应受这一条约的约束。我国2012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使之与国际条约相符合,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国际人权公约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广泛适用而制定的标准,各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在贯彻这一标准时势必会遇到各种问题。
(一)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渐进性
刑事诉讼法属于典型的人权法。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6]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不仅仅涉及部门法的内容,还涉及宪法以及我国已经加入和拟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中国目前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内,通过持续不断地进行局部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循序渐进地接近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这是一种既符合法制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差异,刑事诉讼价值的不同倾向及其他支撑现代法治某些条件的不成熟,刑事诉讼法修改采取渐进性的改良方法,从逐步的技术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途径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中国的法治必须是渐进式的进步,修法必须考虑当下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接受程度,尤其是牵涉众多的刑事诉讼法,还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理想状态。例如辩护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定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为案件经过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以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定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权法律规定的变化是中国刑事司法变革路径的具体体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过程,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渐进式、分阶段的改革,最终实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变革。在这一变革中,中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内容的差距逐步缩小。
(二)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互动性
《公民权利公约》以及其他人权公约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国际人权公约不但全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还就死刑核准、逮捕和拘禁的原则和程序及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待遇和分类处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某个国家一旦签署并批准国际公约,则根据国际法优位原则,在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精神。国际人权公约确定的许多规则是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这样的内容,要求成员国国内法律必须予以体现,促动成员国国内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