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志愿者来源广泛,但并不是任何人都适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官和社会工作者如此,对于社会志愿者同样如此。因此,严格规定社会志愿者的任职资格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不重视志愿者的任职资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志愿者,往往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那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司法部和各试点省市又是如何规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的呢?
《暂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应热心公益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矫正志愿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愿意牺牲自己部分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在江苏省南京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条件被规定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身体健康,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能够适应社区矫正志愿工作的实际要求。
综合考察司法部和各试点地区对社会志愿者任职资格或者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除符合志愿者的来源条件以外,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具有一定的空余时间,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人能否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笔者认为,具有相同经历的人现身说法,往往更具有说服力;进行帮助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从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选拔志愿者的做法,是应当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建议社区矫正部门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吸收刑释解教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做法。
当前,我国关于社会志愿者的法律、法规空缺,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服务缺少规范化途径和法律支持。从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员状况来看,大多数志愿者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匮乏、实施帮教手段单一、定期的专业培训得不到保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使他们既缺乏足够的知识和技巧去处理帮教难点,妥善完成帮教工作,也缺乏对帮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防范能力,致使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往往流于形式。因此,除了在未来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格外,还应当组织志愿者参加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的具有专业性、规范性、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在培训内容和学习内容上要突出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沟通方法、帮教手段、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内容,以提高志愿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志愿者的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