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迄今仅10年,培育一支合格而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各地应进一步培育壮大现有的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提供适当的参与途径。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要求,应当大力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一)志愿者的来源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多种类型的志愿者。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志愿者主要包括4类人员,即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的人员和宗教人员。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志愿者多是离退休干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高等院校学生。一些试点地区还将社会志愿者的来源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例如,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志愿者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个人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团体志愿者主要是高等院校高年级的大学生志愿者。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志愿者的组成“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等”。山西省太原市司法局2009年6月出台的《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以居(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离退休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心理咨询专家和高校师生为重点。[9]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列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社区矫正志愿者:(1)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骨干。(2)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从事法学、心理方面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5)政法、教育、医疗系统有法律专业、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特长的退休干部、教师、医生。(6)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7)具有相应法律、心理专业知识、技能,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员。[10]
借鉴域外并总结我国试点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继续利用不同的志愿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可以考虑利用以下三类志愿人员。
1.在职志愿者
很多目前正在从事自己职业的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例如,学校的教师、一些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文艺团体的演职人员等。特别是可以考虑吸收城镇街道、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以及农村中某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例如,村委会的某些工作人员、乡村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开展某些社区矫正工作。
2.青年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