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示是指由行政主体就行政程序所涉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做出辅导的方式、步骤等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25]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教示具有如下几项特征:第一,服务性。教示是具体化的服务性程序制度,它促使政府部门给予社会组织程序知识方面的帮助,减少程序违反或其他失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第二,过程性。教示贯穿于管理社会组织的全过程: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程序的开始,教示的运用使社会组织增强对政府部门及自己行为的预见性,以便及时做出有利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目标的行为或计划;程序过程中,政府部门主动或者就社会组织的咨询为其提供解释、说明;程序结束,政府部门通过教示也可以使受到管理影响的社会组织了解法律救济途径。第三,个案性。教示是在具体个案的政府管理行为中进行的,其管理具体社会组织的程序是特定的,教示对象,即社会组织也是有限的。
告知和教示是政府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时采取相应行政管理程序中对于社会组织最为直接和有效的行为,可以保证和督促社会组织在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时符合政府的目标与要求,并使社会组织更充分地发挥其独特性的作用。
(三)有效监管:使社会组织在法制轨道内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1.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联动机制
美国1887年成立州际商务委员会后,陆续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1913)、联邦贸易委员会(1914)、联邦水力委员会(1920)、食品和药品管理局(1931)等监管机构。美国监管制度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市场失灵导致的经济危机和市场混乱产生了十分有效的管理效果。[26]中国在近些年也逐渐加强了政府监管机构和制度的建设。
在传统上,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但实际上是以登记为主,日常管理作用有限。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两种方案解决这一问题:(1)在已有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中设立一个专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机构;(2)设立一个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由民政部救灾司、救助司、福利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联合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可命名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各部门、各地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的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使社会组织无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转为有序参与。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虽然难度更大,但是如果成功有效地构建这一机制,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会有很大助益。
2.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程序和强制措施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社会组织不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应当采取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措施。一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强制和处罚决定时,相应的行政机关可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强制执行。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管之后的逻辑延伸,做出处罚决定是必要的法律手段,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是监管的必备内容。
现有《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相对人执行时的处理办法作出了三款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应以第(一)、(三)款规定作为管理社会组织的主要手段。第二款规定中规定“冻结的存款”不宜作为社会组织主管部门的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