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近几年来,从南方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到汶川大地震,从青海玉树地震到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重大自然灾害现场出现民间志愿者的身影,其效果十分显著。但也不可否认,一些志愿者因缺乏紧急灾害救援甚至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不仅没有帮上忙,反而成为需要帮助的对象。然而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许多社会组织的行为也日渐成熟。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后,共青团四川省委急玉树受灾藏族同胞之所急,招募藏汉翻译志愿者100余名,派遣至成都市各大医院为来自灾区的伤员开展防护和翻译服务,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对于满腔热情的青年学生来讲,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组织能力,效果会更好。此外,作为这些志愿者的组织者,也要开展有序的统筹安排工作。2010年舟曲泥石流灾害发生后,共青团甘肃省委在志愿者指导中心也成立了支援舟曲抗洪救灾志愿者协调联络派遣办公室,负责抗洪救灾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联络及志愿者招募派遣工作,州县团组织联合在舟曲团县委成立了青年志愿服务现场指挥办公室,设立了10个志愿者服务点,负责抗洪抢险一线志愿者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下设了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组成拥军服务队、环境卫生队、物资运输队、医疗卫生队等17个服务团队,各项志愿服务工作有序展开。这样规范有序的组织,避免了志愿者服务可能产生的混乱状态。
2.完善行政程序制度,保障社会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权利
当前对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管理应从行政程序的角度加以完善。行政程序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保证正确的管理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平台,保障社会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知情权。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23]社会组织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须获得充分、及时和有效的信息后才能采取理性和有益的行动。因此,对于有关志愿服务者和慈善性社会组织,要建立起常规性和应急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和相应的专门渠道,保障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意愿的社会组织能获得其所需要的可靠信息。
(2)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程序中,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的各种程序性权利。这里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制度中的告知和教示制度非常重要。行政行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24]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行为中的告知对政府部门来说是一项法定职责,对社会组织来说是一项获知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