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立法皆以中央层面的立法为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国防动员法》,其他一些立法,如《国民经济动员法》、《救灾法》,也在起草论证过程中。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别殊异的大国,地方为贯彻和完善本地区的应急管理就变得很重要。有学者指出,为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而制定的地方立法,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为适宜。在立法上应对排除法律保留事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中央职权事项等内容,而把落实法律授权,并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做出程序性、保障性和补充性规定作为立法重点。[21]
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地方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立法,还有诸多地方也陆续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其中普遍缺乏对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机制,使得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发挥作用缺乏有效规制。如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的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本办法第53条第2款也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领导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义务。这样的条款只是概括的规定了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社会组织的义务和责任,而在本办法或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并没有针对突发事件中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详细规范。另外,在北京市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在关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规定中,只笼统规定了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义务。而缺少当社会组织参与到应急处置和救援具体工作当中时能够遵循的一套具体有效的运作制度。[22]全国其他诸多地方也陆续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中需要加强对于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运作机制的规定。
(二)高效行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1.政府科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政府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应有效地承担应急处理责任、行政信息及时报告、公开和发布责任、经费提供责任等,以便将社会组织的志愿力量充分和有序的发挥。社会组织则应根据自身所长,承担相应的技术处理、提供服务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