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现状亟待改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化水平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组织化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一方面,社会组织本身制度的欠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分化,在诸多社会领域产生了一大批的社会组织,但是,不少组织由于认同度不高等原因而凝聚力不强、组织性不高,缺乏一个能够有效运转该组织的制度。[16]由于设置门槛高,影响了一部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组织的进入。有的组织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登记,处于一个无序管理的状态。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活动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成立社会组织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利,民众以社会组织的形式,表达他们的利益和意愿。这种组织诉求应该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通过法律手段监管社会组织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活动,使它们的组织、行为规范化,引导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避免与政府应急管理机制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或者不协调。
(一)有法可依: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制
1.改革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现行行政法规都规定“双重登记管理”,与《宪法》中公民有结社自由的规定不相符合。对于社会组织“双重登记管理”问题,有的学者主张统一综合管理替代双重管理。由目前的双重管理转变为登记主管机关的专门管理。这样一来,登记主管机关既负责组织的登记工作,还承担组织活动的监管职责。有学者也赞成取消现行的双重管理制度,采取单一制的登记办法。[17]公民只需要清楚其成立的社会组织宗旨和运作管理,便可以直接到民政部登记,而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在核实情况属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即可进行登记。还有学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需要转变观念,改变既有的笼统化和消极型的行政控制体制,在承认并肯定社会组织的存在及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的新型管理体制。[18]
2.推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组织管理立法
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责任,这是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理的基础。可以最大程度通过市场手段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这需要有效的法规、规章予以明确,因此立法是完善社会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作用的第一要素。有学者主张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尽快完善社会组织相关立法[19]:首先,应当在宪法层面明确提出公益财产保护的原则,并重申和确认公民结社自由的原则。其次,在行政法规层面,陆续出台一批依据科学分类形成的体现分类监管原则和专业性的专项法规,逐步形成分类监管的行政法规体系。最后,在上述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努力研究制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法。还有学者建议尽快出台新的社会管理条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出台“社团法”(试行)[20]。建立完善健全的法律,是鼓励社会组织发挥其优势作用的重要保障。
推动社会组织立法,完善社会组织运营体系。以志愿者队伍的社会组织为例,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制度安排和重要目标。国际上,以立法手段推动志愿服务也是常见的做法。目前,国内已有广东、黑龙江、北京等地颁布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志愿服务全国立法已具备良好的社会和法律基础,时机也基本成熟,在“志愿服务法”中明确政府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作用和责任,明确志愿服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今后志愿者组织有序应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可以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3.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地方性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