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群体,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减灾救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这是我们从汶川地震抢险救灾工作中得到的基本经验。汶川地震后,成千上万的志愿者从全国各地,通过组织,或者自发赶赴灾区。赈灾中,志愿服务具有行动快、人数多、领域广、作用大的特征。总体上说,汶川地震救灾志愿服务非常及时,在救援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得到政府机构与群众的高度认可。通常,发动青年志愿者依靠的都是团委,目前看来仅仅靠团委对志愿者进行有目的、专业性的培训是不够的。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少,灾害到来时需要大量志愿者,也不能满足需求。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与减灾救灾体制相适应的志愿者体制和机制。抗震救灾的经验表明,越是第一时间能主动和各级政府、指挥中心或者红十字会联系的志愿者,越容易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建立合作与协商制度,不仅意味着要建立新的利益机制,同时要建立新的价值观念和新的行为规则——在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就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制定全面的协议,在一个总的框架下进行合作,这样就可以达到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目标。协商与合作应当成为我们的时代精神,合作与协商将由人们的心态变成一种行为,最终成为一种制度。没有协商与合作,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不可能的。
(一)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其他很多国家,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保护、引导和监管。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业务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和双重监管,用以规范、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一方面通过双重的准入门槛限制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另一方面通过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的双重体制分散权力,从而分散因社会组织活动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5]如此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首先,由政府两个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会产生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两个部门之间,缺少法律或政策上明确规定的职责和管理范围,通常对社会组织起不到切实有效的管理作用。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后,便很少有能力再对这些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业务主管机关与社会组织存在一定的联系,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政府管理机关从分散政治风险的角度出发,势必会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使其处于有效管理的范围内,继而忽视了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长久发展。一方面使得大量的社会组织被拒绝合法登记;另一方面对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缺乏指引和帮助。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使得政府监管不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难以有效进行。
2.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责任划分不清晰
双重管理体制下,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会存在相互责任不清的问题,主管社会组织的政府部门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社会组织的优势充分发挥和体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在第一时间内展开应急管理,主导整个过程。社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是政府部门的帮助者,在政府部门没有管理到的地方,进行灵活应对。但是两者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也必须划分清楚,否则,在事后管理中会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推脱的现象,从而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一些措施产生不利影响。
3.社会组织法律地位不独立,制约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