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范围
1.突发事件的概念及范围
“突发事件”是一个范围很宽泛的名词,因此学界对它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但近两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学界开始以这部法中对其概念的界定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本文对“突发事件”的界定也采取这一标准。本法对“突发事件”的解释不仅界定了其概念,同时指出了其范围,通过其以上所包含的四类事件,我们可以总结出“突发事件”的特征。
首先,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强,例如自然灾难如地震、海啸等的发生一般难以为人所控制,所以当这些灾难发生时,人类很难有准备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对灾难就显得十分被动。其次,突发事件的破坏性极强,因为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以上四类事件本身的破坏力就很强,在加之它的突发性,让人类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面对,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应对准备,这样就很容易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性影响。最后,突发事件涉及的公众利益面具有广泛性,突发事件的波及范围很广,破坏力很强,所以它所涉及的人群就会很多,而且未受灾地区的群众也要通过一些信息的发布来决定自己的救助计划,因此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具有广泛性。
2.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范围
信息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符号者预先不知道的。政府信息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将自身所掌握的群众预先不知道的内容用符号传送的报道。但是,学界对政府信息的定义也有很多种解释,本文采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中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即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3]通过本条例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政府信息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共信息,同时也应该包括个人信息,例如灾难发生后政府所公布的受害人的具体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字面含义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将这些信息向公众进行公布,但本文认为学者刘恒等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书中所下的定义更为准确,即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4]
(二)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法学理论依据与必要性
1.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法学理论依据
(1)公众知情权理论。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最早由美国新闻编辑库柏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公民信息的权利。[5]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连获取基本政府信息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满足,则很难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宪法中规定的很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以知情权为基础的。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前提是知悉国家的必要信息,因此,知情权应当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政府要进行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