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尹华容:《设置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突围中的重大误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
[9] 包骞:《行政法院在中国的不可行性分析》,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10] [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1] 杨伟东:《建立行政法院的构想及其疏漏》,载《广东社会科学》,2008(3)。
[12] 万永海、姜福先:《我国不宜单设行政法院——兼论我国行政审判解困之出路》,载《法律适用》,2003(6)。
[13] 侯宇:《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载《法制与社会》,2006(9)。
[14] [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1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15] 同上书,776页。
[16] [英] 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7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7] [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7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18]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9]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8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兼任。”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