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过设立独立复议委员会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部门,没有独立的人、财、物权。也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需要完全听命于所属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最终决定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办案受到所在单位的制约,难以做到客观、中立。另外,我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除了处理复议案件之外,往往还承担着其他职能,如法制宣传、执法监督、法制研究、文件起草等。在职能过多而编制又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无法集中精力专事复议案件的审理。
要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客观,必须改变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地位。此时就可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做法,将政府中的法制办独立出来,可以对现有行政复议人员构成进行改造,凡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均采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形式。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互不隶属,相互独立。行政复议人员由复议机关从熟悉法制工作事务的人员中选任。并且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各级复议委员会的职能,以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为主,以法律文件起草为辅,摒弃类似于法制宣传等职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逐步取消地方政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只以地域为原则设立统一的地方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
这方面的改革目前我国已经有所涉及: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这一文件中明确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当由本级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一般委员可以由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外部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与行政复议机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尽管这一文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但毕竟已经开始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相信不久之后行政复议委员会这一提法一定会成为现实。
第二,努力保障行政复议人员的独立地位。要保障行政复议人员的独立地位,可借鉴法国行政法官的终身任职和职能分离的原则,对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人事关系直接隶属于政府人事部门,任命后要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参照我国的法官录用,终身任职,并且不能在其他机构继续任职。同时,行政复议人员的工资津贴由国家统一发放,避免地方政府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