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中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这就基本确定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制度的定位。作为一种内部纠错机制,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有三方面的优势:(1)专业性较强。复议机关往往是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在处理一些比较专业的业务时更加得心应手。(2)当事人的负担较轻。没有昂贵的诉讼费用,也没有非常繁复的程序。(3)行政机关拥有一次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一般来说,行政机关都希望在最小的影响范围内将纠纷解决,复议正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让行政机关能够在行政权内部化解纠纷。总之,行政复议制度具有社会监督和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相结合的特点,既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又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行政复议就成为我国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第二,行政复议机构有一定的组织性、独立性。行政复议力求坚持“行政机关不能自始至终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复议是一种内部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尽量实现公平公正,法律、法规对复议机关的选择有所限制。一般有两种情况:(1)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可以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还可以利用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2)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这种做法既有利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利用人民政府的权威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这两种设置都避免了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做自己的复议机关,或者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或者由本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保证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公正。虽然也有的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身,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而且法律设置了很高的门槛。[18]
第三,行政复议人员具有专业性。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和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法规科。各级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即复议人员,他们中有一部分年轻一批的公务员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招录进来,至少具有法学的教育背景,有比较专业的知识。另外,在一些高度要求专业性知识的行政部门,其复议机关人员具有高度专业性。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例,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19]专利复审委员会下设八大申诉处,涉及机械、电学、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材料和外观设计。每一个申诉处的复议人员均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这种专业化的要求是行政诉讼难以达到的。
行政复议作为与行政诉讼并列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政复议程序简便、救济快捷,对当事人来说更省时省力。加之在信息社会之下,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因素大大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往往在专业性上具有优势,可以利用业务上的便利,迅速发现问题的症结,及时处理争议,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使之发挥出行政法院制度的功能,是我国当下急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具有极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