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任职。最高行政法院成员受司法部领导。在理论上,和其他文职行政官员一样,由公务员一般地位法支配,但是行政法官又有特殊之处,职位保障上,比一般行政官员更优越。行政法官是不能被罢免的,这条规定已经被承认具有宪法规则效力。1980年,宪法委员会宣称行政法官独立的原则是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一。1986年专门颁布法律确认行政法官职业的终身性;未经本人同意,可以不接受新的调遣,即便是提升也不行。[15]
年薪晋升。为了避免外界对行政法官处理案件的干扰和压力,使行政法官更好的独立行使其行政权力,法官的晋升采取年资制。其职位的提升不受主管上司的影响,是按照工作年份的提高而晋升。一级助理办案员必须工作满八年才能晋升为查案官等。但也有例外,一些重要职位由政府选任,例如任命政府专员和组长,先由副院长或司法部长推荐,再由总理或部长会议的命令任用。
第三,行政法官的高度专业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这不仅要求行政法官应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而且还要兼备行政方面的丰富经验。为了保障行政法官审判的专业性要求,法国行政法院对行政法官的录用有自己独特的机制。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可以说全部由法国精英构成。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招聘法官有两种途径:通过考试和通过“实际行政”。大多数成员都来自国立行政学院(l'EcoleNationaled'Administration)。它于1945年为戴高乐将军执政的临时政府所建立,作为一个给政府机关培养高层人才的学院。通过入门考试和学期结束时的排名对报考人员进行两次筛选,那些希望通过国立行政学院进入最高行政法院的学生必须具有最高的智商和素质。另一种方式是“实际行政”。从“外部”招募约1/4的人员进入到最高行政法院。即从那些已经在公共行政领域崭露头角的人中招聘。例如,省长或者副省长可能会进入最高行政法院。这种方式招募的人员年龄上会比第一种的大得多,他们一般称为更高级别的行政法官或者查案官。这种混合招聘的优势是既保有青年才俊,也拥有成熟的经验型人才。[16]
上诉行政法院成员和行政法庭成员共同形成一个群体,称为“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群体”。这个群体与最高行政法院成员形成的群体界限分明,从前者升入后者需要循序渐进。上诉行政法院进入的正常途径是从国立行政学院毕业生中招聘。但是,扩充人员的必要性导致了多种进入途径并行。与从国立行政学院中招聘不同,1980年法律制定了考试录取办法,但是这种考试经常延期,目前受《行政诉讼法典》(CJA)第L.233-6条的支配。按照此法规定:公务员或军队文职人员,满足一些特定要求,如:任职的级别、年限和文凭等,就可以通过外调而任命。而大学教授、具有头衔的协会会员及法国本土的行政人员中可以通过录用选任成为查案官。高级公务人员、普通法院法官、律师等均可以成为候选人,由最高行政法院常务副院长主持的一个选拔委员会负责为预定职位选人。[17]
可以看到法国对于行政法官的选任是十分严格的。行政法院法官多数来自国家行政学院的高材生和高级文官,并且还有级别年龄等要求,这样就保证其同时具有法律知识和行政经验。正是这种高素质的专业的法官才能够确保行政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而使行政法院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比较而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同样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