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进行宪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第三人效力不仅符合德国基本法,而且还正是基本法所要求的。联邦法院早在1954年就在其判决中明确承认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存在。[15]联邦宪法法院起初虽然并没有明确表态,而只是说明基本权利“首要”作用于公民防御国家侵害,[16]但是这其实已经承认了基本权利还存在针对其他外来侵害的防御功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基本权利为了保证和更充分的发挥其效力,宪法学必须拓展其作用。法律体系客观价值基础这一功能说明基本权利应该作为整体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评判尺度。在当今社会,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将其所表述的基本价值尽可能的渗透到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尤其是在社会权力日益增强,逐渐接近国家权力的今天或者私人之间的势力对比失去平衡时,私法保护已无法再平衡双方利益,这时只有借助于第三人效力功能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否则基本权利效力会逐步减弱,作用会逐渐丧失,这绝对不符合立宪者初衷。也许正是基于这些理由,无效力说在德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主流观点,此观点现在也基本已经成为历史。
(三)如何发挥第三人效力
在承认了基本权利存在第三人效力的事实之后,我们就该讨论一下基本权利如何在私人之间发挥这一效力的问题。这个问题至今在德国都争论得非常激烈。
20世纪70年代开始,这一问题在德国就产生了两种主流观点,即直接效力说与间接效力说。顾名思义,两观点区别就在于直接效力说认为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直接发挥效力,可直接被应用。按照这一理论,任何私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在权利被第三人侵害时以基本权利作为防御武器来保护自己,无论侵害行为人是否与国家权力相关联。间接效力说则对宪法基本权利如此强烈的影响私法关系持反对态度。间接效力说的支持者认为基本权利的宪法价值必须要通过私法上的相关规定作为媒介才可于私人之间发挥效力。
1.直接效力说
直接效力说原则上承认私人间可以直接以对方侵害其基本权利为由起诉,也就是说承认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上的直接应用。依照直接效力说,私人之间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直接约束。其理由主要是:宪法没有理由对国家权力以外的私人,尤其是某些社会权力进行特殊照顾。尤其当社会权力与公民个人地位对比较为悬殊从而与国家权力权势力量日趋接近时,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必须直接发挥效力。[17]
此外,宪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基本权利不再只局限为主观权,而渐渐变为能约束任何自然人和法人的绝对权和可约束多方的客观的法律,具有整个法律体系中制度性原则的特征。[18]所以当私人之间产生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行为时,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原则应当直接起作用,发挥其效力。基本权利绝对不能再通过其他法律作为媒介才可发挥其作用。
但众所周知,宪法仅直接约束国家权力,并不针对私人发生直接效力,因此在今天的德国法学界仅极少数人支持直接效力说。
2.间接效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