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南法庭规约》的早期规定
1993年,根据安理会的决议,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正式得以建立,其任务是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南斯拉夫发生的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和战争法以及惯例的战争罪行以及种族灭绝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前南法庭适用的法律是《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从诉讼模式的角度来看,前南法庭早期的诉讼程序具有更多英美法系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前南法庭的规约和规则是由普通法系的律师起草的。[9]但是,对于有罪答辩问题,《前南法庭规约》起初的态度非常模糊,根据该规约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分庭应当宣读起诉书,核实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均得到尊重,确认被告人理解指控,指示被告人作出答辩,然后确定审判日期。”从本条规定来看,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罪答辩或者无罪答辩,但是对于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应符合什么条件,是否允许检察官与被告人进行协商、作出有罪答辩之后案件该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的问题均缺乏相应的规定,而《程序和证据规则》对此问题也无进一步规定。这种模糊的规定在1996年以前并没有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因为此前没有被告人做有罪答辩。
(二)Erdemovic案与前南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62bis
第一个在前南法庭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是DrazenErdemovic,他于1996年5月被指控在位于Palicia附近的一个农场针对波斯尼亚穆斯林实施了危害人类罪和违反战争法的罪行。作为波斯尼亚-塞尔维亚武装的一名军人,Erdemovic被控对从斯雷布雷尼察用汽车运送到农场的几百名穆斯林进行了屠杀。[10]在初次到庭程序中,Erdemovic对危害人类罪指控作了有罪答辩,随后被法庭判处10年监禁。Erdemovic针对法庭的判决提起了上诉,寻求减轻对他的刑罚,声称初审法庭没有考虑他在受到压力的情况下实施谋杀行为。上诉法庭则以“《规约》没有将上诉的范围限制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对Erdemovic的有罪答辩也进行了审查,并以4∶1的投票结果最终认定Erdemovic不明白危害人类罪和违反战争法犯罪的区别,其有罪答辩没有经过充分告知,并要求初审法庭给予Erdemovic重新作出答辩的机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