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际合作,在我国建立起推进协同效益方法运用和气候政策整合的交流合作平台,包括技术合作、资金支持、信息共享、理论研究、知识培训、现有资源的整合、最佳可得技术获取等内容。这个平台可以基于CDM项目,也可以基于其他与减缓、适应气候变化有关的项目。发达国家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除了政府合作项目外,我国新能源产业、环保产业、低碳经济领域等的私人实体也可以与其合作实施具有协同效益的项目,如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推广、废弃物管理系统升级等。国内外私人实体之间也可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效益的获得,最终依赖公共和私人的双重机制。
日本环保部(MinistryoftheEnvironment,GovernmentofJapan)[18]是推动开展有关协同效益项目国际合作的主要力量。日本环保部成立了一个协同效益项目的专门工作组,通过日本官方开发援助(ODA)贷款以及日本国际合作发展银行(JBIC)的融资机制,致力于开展一系列以协同效益方法为指导的合作项目,同时还利用融资机制为提升协同效益方法的运用建立了基金。日本专门工作小组与合作方进行有关协同效益方法的政策和技术对话,使得参与者了解协同效益方法,以及此方法指导下项目和政策如何规划设计。为了分享日本关于协同效益方法的经验与技术,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灵活的多方研究和平台建设,整理了有关协同效益方法及其项目的大量成功案例、案例模型、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技术指南、使用手册,推动利于规划实施协同效益项目的技术和工具的学习与推广。
日本通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融资机制、交流平台建设,良好地推动了关于协同效益项目的国际合作,获取国际公认的减排量。对日本政府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既积累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资金资源,转嫁了本国的排放量,保护了本国的碳排放空间,又促使发展中国家承担起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对我国来说,通过协同效益方法推动气候政策的整合,有助于保护国内碳排放空间,增强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我国政府借鉴日本经验,成立一个专门协同效益方法研究和推广机构,以其为平台,积极对接其他国家有关的国际合作事项,积极开展和促进政府之间的合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国内外私人主体之间的合作、CDM项目和其他气候项目的合作等,致力于国内协同效益方法相关的技术、工具的学习推广和手册编制,为政府相关协同效益项目气候变化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相关建议。
(三)综合评估气候政策的多要素,合理确定气候应对目标
回应气候变化的风险,需要认真考虑各种作为和不作为的潜在成本和收益。[19]通常气候政策的实施环节、时机、力度、方法都是决策者经常量化评估的要素,以寻求成本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成本和收益的评估结果决定了国家气候政策的最终走向。协同效益模式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必然是一项综合性政策,需要评估气候、非气候领域的多个目标。除了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外,应对气候变化还需综合评估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多要素,包括政策成本、直接收益、间接收益、公平因素、社会可持续能力等。因为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面是复杂的,需要建立详细的、鞭及长远的风险评估程序。[20]通过对气候政策多要素的综合评估,可以找到获取最大协同效益的政策支点,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