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在性质上明显不同。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单位向排污单位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是按污水处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排污费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排污单位收取的环境容量使用费,排污费的计算是以环境容量资源的价值为基础。根据当前的规定,符合国家排污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之后不用再缴纳排污费。也就是说,合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仅需向污水处理单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而无须向环保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行为的环境使用费,即合法排污单位无须为环境代价买单。然而,合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排出的污水在经过污水处理单位达标处理之后,仍然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其排污行为仍然是对环境容量的使用。因此,即使合法排污企事业单位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其还应当支付环境容量使用权的对价——排污费。唯一不同的是,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排污单位应当支付的排污费数额,应当根据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计算。
5.标准制度:科学性和适用性相结合
第一,标准的制定要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以及当地的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方面,污水处理标准的制定要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相适应;另一方面,污水处理标准的制定和适用要因地和因时制宜,即要考虑当地执行污水处理标准的经济实力、生产技术条件以及标准实施时的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健全标准体系。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污泥标准。污泥标准是污泥处理处置的依据和准绳。[16]构建和完善污泥标准体系要从污泥产生到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着眼,不仅要进一步制、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泥泥质等产品标准和监测分析等方法标准,还应大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环保标准的制订工作,如污泥土地利用环保标准、污泥焚烧环保标准、污泥填埋环保标准和污泥建材利用环保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地方标准。各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水环境容量有所不同,因此应当允许各地方在国家标准制定原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地制定污水处理标准,以提高标准的可执行性。
(二)市场的视角
1.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1)合理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方式。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涉及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分配方式和权利证明三个问题。其一,污水排放的总量控制应当以区域水环境容量为基准,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水污染物排放削减目标,逐步实现容量控制。其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刚刚起步,为了减少政治阻力、增加企业参与交易计划的积极性,现阶段应当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但是无偿分配应当是在历史排放量基础上的有限制的分配,即企业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数量应当是其前三年平均排放量占整个排放部门的排放量的比例与该排放部门排放配额总量的乘积。[17]无偿分配并不是否定环境容量资源的价值,而是将排污权交易与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结合起来,排污收费的水平要高于二级市场的排污权价格,从而鼓励排污权交易。另外,为了实现老企业和新进企业环境容量使用权的公平对待,国家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中要为新企业的进入预留储备配额。其三,排污权的权利证明。当前,我国企业的排污权依据是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污量。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的规定,排污许可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原则上是被禁止转让的。[18]笔者认为,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证明分开,单独发放排污权证书。排污权证是可以和排污许可证并存的。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者排污资格的认可及其被允许排污量的确认;而排污权证是排污者拥有排污量这一资产的凭证,它确立了排污者的权利地位,保障了排污者的利益,增强了其融资能力,也能提高其治污的积极性。[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