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德国,中国的法律适用并没有这样明确的区分。按照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16]那么,该行为包括哪些形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释》一书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该书认为,该行为主要包括:“第一,临摹名家的绘画,署名家的名;第二,自己绘画而署名家的名;第三,将其他不出名的作者的作品署名家的名,等等。”[17]该行为一般被称为假冒他人署名作品行为。如果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这里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应属于“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而第二和第三种表现形式则属于“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
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曾经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假冒他人署名作品案——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从我国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界处理此类案件的态度。[18]上海朵云轩(以下简称“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成”)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1993年7月27日“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其选定的拍卖品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香港永成”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
1993年10月2日,在港客户赵某某与“香港永成”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赵某某委托“香港永成”拍卖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35万港元,备注栏载明:拍卖日期1993年10月27日等。双方还就拍卖品佣金、保险等作了约定。同年10月上旬,“香港永成”将其征集和“朵云轩”提供的拍卖品总计382件编印成《图录》,封面上载明:“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朵云轩于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图录》中编号第231号图系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万~35万港元。“香港永成”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